1、钢印用于学院颁发的各类证件(工作证、学生证、进修证、学员证、离退休证、毕业证、学位证、结业证、任职资格证书等)。
2、院党委和院行政印章用于以院党委、院行政名义上报的文件、报表;院党委、行政名义发布的各类文件等;协议书、毕业证、结业证、进修证、休学证明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;学生假期优待乘车凭证,成绩单、聘书、奖状、涉外信件、招生录取通知书等。
3、院长签名章用于学院毕业证书、聘书、学历证明和以院长名义发布的各种公文等,用于各类报表、合同书、协议书等。
印章使用
1、凡本院颁发的工作证、学生证、离退休证、招生录取通知书等的用印,必须经职能部门核查准确,由专人送交院办公室,审查无误后,方可登记用印。
2、毕业证、结业证、进修证等必须经有关职能部门专人审核签字后,连同学生名册一并送交院办公室审核无误后,方可登记用印,学生名册留存院办公室。
3、学习成绩单由教务处审查,并加盖其印章后,方可加盖院印。
4、涉外信件用印,需经职能部门领导审查签字后方可用印。
5、各类上报文件、协议书、申报材料、统计报表、职称报表、出国申请表、公函等重要函件用印,须经拟文单位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审查,院领导签字后,方可用印。
6、各类证明用印,本人应先到有关职能部门开具证明,经办公室审核后,方可用印。
7、其它特殊情况用印,需经院办公室主任审定签字后,方可用印。
印章刻制
1、学院新增设机构需刻制印章时,必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,连同设立机构的文件交院办公室。办公室根据有关文件规定,确定新印章的内容、规格、图样,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,由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并负责刻制。
2、院内各单位需要更换印章时,要事先提交书面申请,写明更换印章的理由,并附原印章印样,交办公室审查,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,由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刻制。
3、印章刻制好后,应在办公室留存印模,并由办公室印发启用印章通知。发文之日起新印章开始启用,旧印章同时作废,并当即销毁。
4、院内任何单位,不能自行刻制、更换印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