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第四十二条“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,审议学科、专业的设置,教学、科学研究计划方案,评定教学、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”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对学院学术、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研究、咨询、审议、监督、协调及指导的权威机构。其宗旨是按照国家关于高职教育的方针政策,协助院长在加强专业建设、教学资源建设、师资队伍建设、提高学术水平、深化教学改革、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。
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遵循党的教育、科技工作各项方针政策,贯彻求实、创新精神,提倡协作攻关的良好科研道德,发扬学术民主和科学、公正的良好风尚,积极推动学院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开展。
第二章 委员任职条件
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从符合条件的院内外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。
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1.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。
2.在本专业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,并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。
3.有一定的组织、指导科学研究的能力和经验。
4.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。
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及义务
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行使以下权利:
1.对委员会所议决的事项有表决权。
2.对委员会所评议的学术问题有评论、建议的权利。
3.有提议召开学术委员会特别会议的权利。
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自觉履行以下义务:
1.弘扬学术民主,讲求学术诚信。
2.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。
3.为学院重大学术活动的开展提供指导。
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,每届聘期三年,可以连聘连任。
第四章 组成
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院长、主管副院长和依章程产生的委员组成,总人数为11至15人,委员组成应考虑学院专业设置情况,必要时,可以聘请院外专家、教授担任委员或顾问。
第十条 首任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民主推选的基础上由院长提名,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,由院长聘任。连任的委员由秘书处提出建议名单,报院长办公会通过,由院长聘任。连任委员不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。新任的委员由3名现任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推荐,由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,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,由院长聘任。
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各1名,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。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,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聘任。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,秘书处负责学院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,秘书长由教务处长兼任。
第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,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11名时,其缺额依新任委员产生办法产生,由院长聘任。
第十三条 各系部可以成立相应的学术小组。学术小组在系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。
第五章 职责及工作制度
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:
1.制定和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;评定、审议有争议的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。
2.审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、科技工作规划和科研工作管理制度,评议学院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,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有关事项进行论证,并提供咨询或建议。
3.审议院级科研课题,对已经完成的院级科研课题进行评审和鉴定。
4.评审申报各类学术奖励的科研成果,确定学术成果等次、奖励范围和标准,对学术成果的水平、真伪进行鉴定。
5.审议学院教材建设规划,并负责对教材建设立项申请进行评审和鉴定,推荐出版教材,审定优秀学术著作。
6.组织、协调学院重要的学术性活动,推动和促进院内外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。
7.为学院教学改革的方向性决策提供咨询,审议学院各种教学改革方案。对教学改革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指导,对执行结果及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评价和研究。对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申请进行审议,并负责对教科研成果进行验收评价。
8.审议学院各类教学评估方案。监督和指导教学评估,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定和分析。审定各类教学奖项评定标准和办法,评审各类教学奖项。审议教师教学岗位评聘标准,并对专业教学团队建设提出指导意见。
9.指导、审议各专业校企合作方案和协议。对各专业开展校企合作、工学结合情况进行督促、检查、评估。
10.审议学院实训基地建设规划。对实践教学进行咨询、指导和监督。对各类教学创新、专业技能大赛等进行规划和指导。
11.评议学院委托的其他学术性问题。